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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a)及(b)款而言,如某名個人擁有多於一個下述身分 —— (a) 其個人身分; (b) 有關登記證持有人身分或(如該名個人持有多於一張有關登記證)每一張有關登記證持有人身分, 則就該名個人以每一個身分行事而言,該名個人視作各別的合資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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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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