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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4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有關登記證 (relevant certificate)指有效商業登記證或有效分行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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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