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用户識別卡處於生效狀態的目的,純粹是為便利根據第6條登記該卡,則第(1)款不適用。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如用户識別卡處於生效狀態的目的,純粹是為便利根據第6條登記該卡,則第(1)款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