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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6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6條

就合資格人士登記用户識別卡

第6條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指明持牌人可 —— (a) 就任何合資格人士,登記服務計劃卡;及 (b) 就第4(1)(a)、(b)或(c)條所述的任何合資格人士,登記儲值卡。 (2) 指明持牌人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就合資格人士登記用户識別卡 —— (a) 該人士已向該持牌人提供該人士的所有指明資料; (b) 該持牌人並無合理因由相信該等指明資料 —— (i) 不完整或互相矛盾;或 (ii) 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c) 就儲值卡而言——該項登記不會導致違反第7條。 (3) 合資格人士的指明資料,須以指明持牌人按照指引予以指明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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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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