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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第(2)款的規限下,指明持牌人可 —— (a) 就任何合資格人士,登記服務計劃卡;及 (b) 就第4(1)(a)、(b)或(c)條所述的任何合資格人士,登記儲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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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