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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第2條

指明持牌人在以下情況下,方可就合資格人士登記用户識別卡 —— (a) 該人士已向該持牌人提供該人士的所有指明資料; (b) 該持牌人並無合理因由相信該等指明資料 —— (i) 不完整或互相矛盾;或 (ii) 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c) 就儲值卡而言——該項登記不會導致違反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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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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