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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8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8條

在停止服務後,取消用户識別卡的登記

第8條

如用户識別卡現已由指明持牌人登記,但該持牌人已停止藉該卡供應服務,則該持牌人可取消該卡的登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取消登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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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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