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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9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9條

因應不妥當的情況,取消用户識別卡的登記

第9條

(1) 凡用户識別卡現已由指明持牌人就合資格人士登記,該持牌人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則須取消該卡的登記 —— (a) 載於有關用户識別卡紀錄內的該合資格人士的現有指明資料 —— (i) 不完整或互相矛盾;或 (ii) 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 (b) 就儲值卡而言——該卡的登記已違反第7條。 (2) 然而,在指明持牌人根據第(1)(a)或(b)款取消用户識別卡的登記前 —— (a) 該持牌人須採取合理步驟,讓有關合資格人士就該款所述的情況,作出糾正;及 (b) 如該人士在合理時間內就該情況作出糾正,則該持牌人無須取消該卡的登記。 (3) 在不局限第(1)(a)(i)款的原則下,如合資格人士的現有指明資料經改正,而在緊隨其後之時,經改正的該等資料並不涵蓋在當其時與該人士有關的所有指明資料,則就該款而言,該等資料即屬變得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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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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