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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在指明持牌人根據第(1)(a)或(b)款取消用户識別卡的登記前 —— (a) 該持牌人須採取合理步驟,讓有關合資格人士就該款所述的情況,作出糾正;及 (b) 如該人士在合理時間內就該情況作出糾正,則該持牌人無須取消該卡的登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取消登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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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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