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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3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局限第(1)(a)(i)款的原則下,如合資格人士的現有指明資料經改正,而在緊隨其後之時,經改正的該等資料並不涵蓋在當其時與該人士有關的所有指明資料,則就該款而言,該等資料即屬變得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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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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