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裁判官如因經宣誓作出的告發而信納 —— (a) 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曾經、正在或即將犯任何罪行,而為調查或防止該罪行的目的,有必要取得用户識別卡紀錄;或 (b) 為防止任何人死亡或蒙受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有必要取得用户識別卡紀錄, 即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執法人員,要求備存該紀錄的指明持牌人提供該紀錄。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裁判官如因經宣誓作出的告發而信納 —— (a) 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曾經、正在或即將犯任何罪行,而為調查或防止該罪行的目的,有必要取得用户識別卡紀錄;或 (b) 為防止任何人死亡或蒙受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有必要取得用户識別卡紀錄, 即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執法人員,要求備存該紀錄的指明持牌人提供該紀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