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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2條

第2條

為防止任何人死亡或蒙受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有必要取得用户識別卡紀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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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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