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
第15條
(1) 凡指明持牌人為遵守本規例的目的,而在香港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辦事處、處所或地方(包括在其內裝置設施),則管理局可在給予該持牌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後,進入和檢查該辦事處、處所或地方,以核實該持牌人正遵守本規例。 (2) 如管理局合理地要求有關指明持牌人就上述檢查提供任何協助,該持牌人須向管理局提供該協助。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5條
檢查
(1) 凡指明持牌人為遵守本規例的目的,而在香港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辦事處、處所或地方(包括在其內裝置設施),則管理局可在給予該持牌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後,進入和檢查該辦事處、處所或地方,以核實該持牌人正遵守本規例。 (2) 如管理局合理地要求有關指明持牌人就上述檢查提供任何協助,該持牌人須向管理局提供該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