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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 第1條

第1條

就指明持牌人所提供的原有服務計劃卡而言,第5條在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服務期間)內,不適用於該持牌人 —— (a) 該期間自生效日期開始;及 (b) 該期間在該持牌人停止藉該卡向有關原有用户供應服務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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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