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附表中 —— 身分證 (identity card)具有《第177章》第1A(1)條所給予的涵義; 身分證明文件 (identification document)就某人而言,指 —— (a) 由處長發出的文件,表明該人已申請 —— (i) 根據《第177章》予以登記;或 (ii)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13或14條發給新身分證; (b) 該人所持有的旅行證件(《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c) 該人因服役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而獲正式發給的身分證明文件; (d) 該人獲發給的越南難民證(《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者);或 (e) 根據《第115章》第36(1)條發出的文件,表明該人已作出擔保; 《第115章》 (Cap. 115)指《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177章》 (Cap. 177)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處長 (Commissioner)指 —— (a) 根據《第177章》第2條獲委任為人事登記處處長的人; (b) 根據該條獲委任為人事登記處副處長的人;或 (c) 根據該條獲委任為人事登記處助理處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