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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父母 (parent)指父親或母親; 法院 (court)指原訟法庭或區域法庭; 家事法律程序 (domestic proceedings)指根據以下條例或司法管轄權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 —— (a)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 (b)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c)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 (d)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 (e) 《領養條例》(第290章); (f) 《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及 (g) 原訟法庭就未成年人具有的固有司法管轄權; 管養令 (custody order)指 —— (a) 根據第10(1)、11(1)(a)、12(a)或13(1)(b)條作出的命令; (b) 根據《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5(1)(b)條作出的命令; (c)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9或20條作出的命令;或 (d) 原訟法庭在行使其關乎監護方面的司法管轄權時作出的命令,但僅限於該命令關乎將某未成年人交由某人照顧和看管的範圍內; 遺囑 (will)包括遺囑更改附件; 贍養 (maintenance)包括敎育在內; 贍養令 (maintenance order)指 —— (a) 根據第10(2)(b)、11(1)(b)(ii)、12(b)(ii)或13(2)(b)、(3)(a)或(4)條發出的定期付款命令;或 (b) 根據第10(2)(c)、11(1)(b)(iii)或12(b)(iii)條發出的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或 (c) 根據第10(2)(a)、11(1)(b)(i)、12(b)(i)或13(2)(a)條發出的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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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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