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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如在任何影響該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意見分歧,其中一方即可向法院申請發出指示;而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法院可就意見分歧的事項,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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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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