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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款並不授權法院就未成年人的管養問題或其父親或母親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發出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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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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