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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本條所指的委任須以書面作出,並須註明日期及 —— (a) 由作出委任的人簽署,或由另一人按作出委任的人的指示,在作出委任的人面前簽署;並 (b) 由2名見證人見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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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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