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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第4條

儘管有第(3)款的規定,父或母或監護人可藉按照《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簽立的遺囑,委任監護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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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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