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為該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時,須在顧及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其意願。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5條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為該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時,須在顧及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其意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