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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5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5條

第5條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為該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時,須在顧及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其意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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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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