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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8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8條

透過申請取得監護權

第8條

除第7條另有規定外,由父或母或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人,在作出該項委任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而法院可命令 —— (a) 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b) 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c) 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d) 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 (e) 在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的情況下,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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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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