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第8A條
(1) 除第8條另有規定外,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監護人在取得某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後,須與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如有的話)共同行事。 (2) 如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及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監護人認為對方不適宜擁有有關的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命令 —— (a) 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繼續與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b) 在摒除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監護人的情況下,由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或 (c) 在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監護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