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人的委任
第8B條
(1) 除非根據第6條作出委任的目的顯然是委任額外的監護人,否則該項委任即撤銷同一人在先前就同一未成年人所作的委任(包括在遺囑中作出的委任)。 (2) 根據第6條作出的委任(包括在遺囑中作出的委任)可由作出委任的人以註明日期並符合以下規定的書面文件撤銷 —— (a) 由作出委任的人簽署,或由另一人依作出委任的人的指示,在作出委任的人面前簽署;並 (b) 由2名見證人見證。 (3) 凡任何人根據第6條藉某文件作出委任(以遺囑作出的委任除外),如該人出於撤銷該項委任的意圖而 —— (a) 銷毀該文件;或 (b) 指示其他人在其面前銷毀該文件, 該項委任即被撤銷。 (4) 如某項委任是由2名或多於2名的人根據第6條共同作出的,則 —— (a) 該項委任可由他們任何一人按照第(2)或(3)款撤銷;及 (b) 撤銷該項委任的人須將該項撤銷通知所有與其共同作出該項委任的人。 (5) 除非第(4)(b)款的規定已獲遵從,否則第(4)款所提述的撤銷並無效力。 (6) 為免生疑問,凡根據第6條作出的委任是以遺囑作出的,如該遺囑被撤銷,則該項委任亦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