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根據第6條作出委任的目的顯然是委任額外的監護人,否則該項委任即撤銷同一人在先前就同一未成年人所作的委任(包括在遺囑中作出的委任)。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除非根據第6條作出委任的目的顯然是委任額外的監護人,否則該項委任即撤銷同一人在先前就同一未成年人所作的委任(包括在遺囑中作出的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