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6條作出的委任(包括在遺囑中作出的委任)可由作出委任的人以註明日期並符合以下規定的書面文件撤銷 —— (a) 由作出委任的人簽署,或由另一人依作出委任的人的指示,在作出委任的人面前簽署;並 (b) 由2名見證人見證。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根據第6條作出的委任(包括在遺囑中作出的委任)可由作出委任的人以註明日期並符合以下規定的書面文件撤銷 —— (a) 由作出委任的人簽署,或由另一人依作出委任的人的指示,在作出委任的人面前簽署;並 (b) 由2名見證人見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