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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某項委任是由2名或多於2名的人根據第6條共同作出的,則 —— (a) 該項委任可由他們任何一人按照第(2)或(3)款撤銷;及 (b) 撤銷該項委任的人須將該項撤銷通知所有與其共同作出該項委任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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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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