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監護人如欲卸棄委任,須將其卸棄委任一事通知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以卸棄該項委任。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監護人如欲卸棄委任,須將其卸棄委任一事通知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以卸棄該項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