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已經去世,而獲委任的監護人並未根據第8條取得監護權,並欲卸棄委任,該獲委任的監護人須藉註明日期並經其簽署的書面文件,卸棄該項委任。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如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已經去世,而獲委任的監護人並未根據第8條取得監護權,並欲卸棄委任,該獲委任的監護人須藉註明日期並經其簽署的書面文件,卸棄該項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