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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已經去世,而獲委任的監護人並未根據第8條取得監護權,並欲卸棄委任,該獲委任的監護人須藉註明日期並經其簽署的書面文件,卸棄該項委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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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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