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第(2)款所提述的卸棄委任,須待監護人將其卸棄委任一事通知以下的人後始生效 —— (a)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所指的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b) 尚存的父母; (c) 其他監護人。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2)款所提述的卸棄委任,須待監護人將其卸棄委任一事通知以下的人後始生效 —— (a)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所指的作出委任的父或母或作出委任的監護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b) 尚存的父母; (c) 其他監護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