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的權力
第8D條
(1) 在以下情況下,在某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去世後,法院如認為合適,可委任任何人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a)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未有根據第6條委任監護人; (b)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去世,或法院根據本條或第8E條委任的監護人去世;或 (c)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卸棄委任。 (2)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如認為合適,可應任何人的申請,委任該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a) 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去世;或 (b) 該未成年人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的權利的人。 (3) 如法院認為即使沒有人提出申請,亦應該根據第(2)款作出委任,則法院可在任何家事法律程序中,行使該款所授予的委任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