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在某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去世後,法院如認為合適,可委任任何人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a)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未有根據第6條委任監護人; (b)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去世,或法院根據本條或第8E條委任的監護人去世;或 (c)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卸棄委任。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在某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去世後,法院如認為合適,可委任任何人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a)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未有根據第6條委任監護人; (b)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去世,或法院根據本條或第8E條委任的監護人去世;或 (c) 已去世的父母或已去世的監護人根據第6條委任的監護人卸棄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