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法院認為即使沒有人提出申請,亦應該根據第(2)款作出委任,則法院可在任何家事法律程序中,行使該款所授予的委任權力。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如法院認為即使沒有人提出申請,亦應該根據第(2)款作出委任,則法院可在任何家事法律程序中,行使該款所授予的委任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