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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8F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8F條

法院委任的監護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第8F條

(1) 法院根據第8D或8E條委任的監護人,須與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如有的話)共同行事,並須在該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去世後繼續行事。 (2) 如某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已根據第6條委任監護人,則法院根據第8D或8E條委任的監護人須與該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所委任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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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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