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第9A條
(1) 在本條中 —— 《未修訂條例》 (pre-amended Ordinance)指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條例;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2012年第1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2) 《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2012年第1號)不影響根據《未修訂條例》進行而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屬待決的法律程序。 (3)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或原訟法庭就未成年人具有的固有司法管轄權而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是有效的,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根據本條例作出並具有效力的委任。 (4)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尚未生效,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受本條例規管。 (5) 為免生疑問,任何根據《未修訂條例》委任的監護人與根據本條例委任的監護人具有相同的權利及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