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或原訟法庭就未成年人具有的固有司法管轄權而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是有效的,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根據本條例作出並具有效力的委任。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或原訟法庭就未成年人具有的固有司法管轄權而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是有效的,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根據本條例作出並具有效力的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