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尚未生效,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受本條例規管。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尚未生效,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受本條例規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