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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根據《未修訂條例》委任某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該項委任在緊接生效日期前尚未生效,則該項委任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受本條例規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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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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