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社會福利署署長如提出申請(父母可在無起訴監護人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在顧及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及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意願後,可就下述事宜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 (a) 未成年人的管養;及 (b) 父母其中一方探視未成年人的權利。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社會福利署署長如提出申請(父母可在無起訴監護人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在顧及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及父母雙方的行為和意願後,可就下述事宜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 (a) 未成年人的管養;及 (b) 父母其中一方探視未成年人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