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不論憑藉根據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 (a)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b)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定期向該申請人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c)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保證(以令法院滿意為準)定期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d) 規定該名父親或母親將某項財產移轉予該未成年人或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移轉予該申請人的命令;該項財產須屬該名父親或母親有權享有(不論是管有中的財產或復歸財產),且是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e) 規定該名父親或母親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授產安排(以令法院滿意為準)的命令;該項財產須屬該名父親或母親如此有權享有,且是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