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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即使該未成年人的父母當時一同居住,法院仍可根據第(1)或(2)款發出命令,但 —— (a) 在父母一同居住期間,該項命令不能執行,亦無人須承擔命令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及 (b) 父母如於該項命令發出後3個月內仍繼續一同居住,該項命令即停止生效︰ 但命令如規定由父母以外的人管養未成年人,或命令乃與交由父母以外的人看管的未成年人有關,則(a)及(b)段皆不適用於該等命令的任何規定,除非法院在發出該等命令時另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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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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