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可隨時行使,該等權力並包括將法院前此根據該款發出的命令(規定支付整筆款項的命令,分期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而該等分期支付的款項已悉數支付者,或移轉財產的命令除外)更改、解除、暫時撤銷或於暫時撤銷後予以恢復的權力。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第(1)款所賦予的權力可隨時行使,該等權力並包括將法院前此根據該款發出的命令(規定支付整筆款項的命令,分期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而該等分期支付的款項已悉數支付者,或移轉財產的命令除外)更改、解除、暫時撤銷或於暫時撤銷後予以恢復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