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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根據第13(1)(b)條就未成年人所發出的命令有效期內,即使父母或其他人提出任何申索,有關未成年人仍須繼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管養及贍養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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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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