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儘管有《區域法庭條例》(第336章)第63條的規定,任何就法院根據第13(3)或(4)條所發出的臨時命令擬提出的上訴,如僅與支付用於未成年人的贍養方面的款項的規定有關,均不得提出。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儘管有《區域法庭條例》(第336章)第63條的規定,任何就法院根據第13(3)或(4)條所發出的臨時命令擬提出的上訴,如僅與支付用於未成年人的贍養方面的款項的規定有關,均不得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