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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第1條

儘管有《區域法庭條例》(第336章)第63條的規定,任何就法院根據第13(3)或(4)條所發出的臨時命令擬提出的上訴,如僅與支付用於未成年人的贍養方面的款項的規定有關,均不得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管養及贍養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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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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