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陳述如是或看來是依據第(1)款所提供的報告,須在法院聆訊該宗申請時當庭作出,如屬書面陳述,則須當庭朗讀。在作出或朗讀有關陳述後,法院須隨即詢問出庭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是否反對陳述中的任何內容;如有提出反對 —— (a) 法院須要求作出或看來是作出有關陳述的人員就報告中所提述的事項作證;及 (b) 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可就該人員所作的陳述中或所提出的證據中所提述的任何事項作證或提供證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條
任何陳述如是或看來是依據第(1)款所提供的報告,須在法院聆訊該宗申請時當庭作出,如屬書面陳述,則須當庭朗讀。在作出或朗讀有關陳述後,法院須隨即詢問出庭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是否反對陳述中的任何內容;如有提出反對 —— (a) 法院須要求作出或看來是作出有關陳述的人員就報告中所提述的事項作證;及 (b) 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可就該人員所作的陳述中或所提出的證據中所提述的任何事項作證或提供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