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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即使任何成文法則或法規對證據的可接受性有何規定,任何根據第(2)款所作出或朗讀的陳述及任何根據該款(a)段所提出的證據,如與法院根據第(1)款所指明的事項有關,法院即可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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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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