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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例所委任的監護人,除充任有關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外,更有監護該未成年人產業的監護人的一切權利、權力及職責,尤其有權以其個人名義,為該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接收及追討該未成年人有權接收或追討的財產,不論該等財產屬何性質或位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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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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