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入息以滿足命令的規定
第20條
(1AA) 在本條中 —— 入息來源 (income source)指須向贍養費支付人支付其入息的人,並包括特區政府; 扣押令 (attachment order)指根據第(1)款發出的命令; 指定受款人 (designated payee)就某贍養令而言,指該命令指名獲付贍養費的人; 指明受款人 (specified payee)就某扣押令而言,指該命令指名獲付該命令所扣押的款項的人; 《修訂條例》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07年扣押入息令(適用於特區政府及雜項修訂)條例》(2007年第20號); 贍養費支付人 (maintenance payer)就某贍養令而言,指該命令所針對的人。 (1) 凡已針對某贍養費支付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 —— (a) (i) 法院信納該支付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或 (iii) 該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b) 在須支付予該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院可按照根據第(6)款訂立的規則,命令將該等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並將扣押所得的款項付予指明受款人。 (1A) 為施行第(1)(a)(ii)款,法院在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a) 在發出任何贍養令之前,該支付人以往對有關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經濟責任的紀錄及行為; (b) 該支付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該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及 (c) 該支付人散失其財產的風險。 (2) (2A) 法院可在發出贍養令之後(包括在發出或更改該贍養令的同一聆訊中)隨時發出扣押令。 (2B) 法院可主動發出扣押令,亦可應贍養費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兩者共同提出的申請而發出扣押令。 (3) 扣押令是入息來源按照該命令付款的授權,而指明受款人如收取該款項,即為對該入息來源付款的責任的有效解除。 (3A)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適用於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屬工資或薪金的入息,而據此,《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23(1)條但書(a)段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法院就該工資或薪金發出扣押令。 (4)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適用於特區政府以外的人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屬工資的入息,而據此,《僱傭條例》(第57章)第66條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法院就該工資發出扣押令。 (5) 凡 —— (a) 依據扣押令僱主須扣除其僱員於任何工資期的工資;及 (b) 該項扣除連同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條獲授權扣除的該僱員於同一工資期的工資,會超過該僱員就該工資期須獲付給的工資的全數, 則依據該扣押令須由僱主扣除的款額,須視為予以減少,而減少的款額須足以令致該僱主作出的所有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該僱員須就該工資期獲付給的工資的全數。 (6) 為使第(1)款得以施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法院規則,而根據本款訂立的規則尤可就以下事項訂定條文 —— (a) 在要求發出扣押令的申請內須載有的事宜,以及提交和送達該等申請的方式; (b) 扣押令的遵從; (c) 入息來源的責任; (e) 向贍養費支付人追討因遵從扣押令而招致的文書和行政費用; (f) 扣押令的更改或解除; (g) 扣押令的強制執行。 (d) 當扣押令生效時或在扣押令因任何理由而停止生效的情況下,贍養費支付人的責任; (6A) 根據第(6)款訂立的規則可賦權法院將該等規則所指明的任何程序免除或放寬其要求或將如此指明的期限縮短,但法院須信納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如此行事是公平和合理的,方可如此行事。 (7) 根據第(6)款訂立的規則可規定違反任何規則即構成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8)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明須在或可在第(1)款所指的法律程序中提交的任何文件的格式。 (9) 如任何扣押令 —— (a) 是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由法院就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且 (b) 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並無被法院解除或宣布無效, 則該扣押令自該生效日期起具有效力,猶如它是根據與第(3A)款一併理解的第(1)款發出的一樣。 (10) 如 —— (a) 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就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扣押令; (b) 該申請在緊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仍然待決;及 (c) 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該申請並無扣押令發出, 則該申請須按照經《修訂條例》修訂後的本條予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