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如任何扣押令 —— (a) 是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由法院就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且 (b) 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並無被法院解除或宣布無效, 則該扣押令自該生效日期起具有效力,猶如它是根據與第(3A)款一併理解的第(1)款發出的一樣。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9條
如任何扣押令 —— (a) 是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由法院就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且 (b) 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並無被法院解除或宣布無效, 則該扣押令自該生效日期起具有效力,猶如它是根據與第(3A)款一併理解的第(1)款發出的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