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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6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不損害任何關於文件送達的成文法則的原則下以及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傳票、誓章及通知書 —— (a) 可藉面交方式送達判定債務人;或 (b) 可藉 —— (i) (如判定債務人有法律代表)郵遞方式送交代表該判定債務人的律師,或將該傳票、誓章及通知書留交該律師;或 (ii) (如判定債務人無法律代表)郵遞方式送交該判定債務人所提供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將該傳票、誓章及通知書留在該判定債務人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c) 可藉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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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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