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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4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4條

移交原訟法庭審理

第24條

凡有任何根據本條例向區域法庭提出的申請,原訟法庭須應申請的任何一方之請,下令將申請移交原訟法庭並由原訟法庭為訟費一事訂下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後進行審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司法管轄權、程序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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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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